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廈門市工作時間規定

根據福建省人民政府辦公廳下發的通知精神,2023年6月1日至9月30日,市直機關、事業單位工作時間為:上午8:00-12:00-下午3: 00-6: 00,實行夏季工作時間後,每周二、周四晚政治2小時30分鐘。

根據法律,每天的工作時間不超過八小時。具體規定如下:

1.用人單位因生產經營需要,經與工會和勞動者協商後可以延長工作時間,壹般每日工作時間不得超過壹小時;

2.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長工作時間的,在保證勞動者身體健康的條件下,每日工作時間不得超過三小時,每月不得超過三十六小時;

3.安排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150%的工資報酬;休息日安排勞動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資報酬;

4、法定休假日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300%的工資報酬。用人單位在元旦;春節;國際勞動節;國慶節;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節假日,應當依法安排勞動者休假。企業因生產特點不能執行規定的,經勞動行政部門批準,可以實行其他作息辦法。

用人單位在規章制度中已經明確規定上班遲到早退扣工資,並且規章制度已經公開宣傳告知員工,那麽上班遲到早退扣錢是合法的。但無論如何,工資是員工付出勞動換來的,用人單位原則上不能克扣工資。當然,反過來說,如果用人單位沒有相關的規章制度,或者沒有宣傳相關的規章制度,沒有告知員工,那麽以上班遲到早退為由扣工資就是違法的。實踐中,很多用人單位在規章制度中賦予自己對員工的罰款權,基本上是法律認可的。具體理由如下:首先,法律既要維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又要考慮保證企業和用人單位進行正常有效的勞動管理和企業經營管理,維護企業和用人單位的合法權益。法律要兼顧維護職工合法權益和提高企業管理效率;其次,勞動者的故意遲到應當屬於違反勞動紀律的行為,用人單位應當有權在規章制度或者企業獎懲制度中對這種行為進行壹定的處罰,實現雙方權利義務的平等。根據規定,用人單位無正當理由克扣工資的,可以要求賠償。用人單位應當支付少支付的工資和利息。如果因此辭職,可以要求用人單位全額支付相應的工資和利息,並支付相應的經濟補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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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三十六條

國家實行勞動者每日工作時間不超過8小時、平均每周工作時間不超過44小時的工時制度。

第三十七條

對實行計件工作的勞動者,用人單位應當根據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的工時制度,合理確定其勞動定額和計件報酬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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