派出所受理案件後,如果案件涉及刑事案件,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將移交公安局偵查部門,案件移交刑警隊。公安局必須在犯罪嫌疑人到案之日起37日內向羈押在看守所的犯罪嫌疑人送達拘留證,並在拘留證送達後15日內移交檢察院。
報案地址必須向案件發生地轄區公安機關報案,或者向派出所報案,但只給立案後破案的經偵大隊或刑偵大隊,或者給公安局或分局經偵。財產詐騙,受害人要及時報警,公安機關會受理並審查案件,確定性質。確有犯罪事實符合立案條件的,公安機關應當立案偵查,取得相關證據,依法追究犯罪分子的刑事責任。同時,受害人可以向公安機關提供相關線索,積極協助警方破案;經審查,尚不夠刑事處罰給予行政處理的,依法處理或者移送有關部門處理。
二。刑事案件的立案程序
(壹)立案材料的受理立案材料的受理是指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對檢舉、控告、舉報和投案材料的受理。這是備案程序的開始。
接受備案材料時,應註意以下幾點:
1.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應當受理報案、控告、舉報和自首,然後依法處理,不得以任何借口拒絕或者推諉。
2.舉報、投訴和舉報可以采取書面或口頭形式。
3.誣告是故意捏造事實和證據,目的是誣陷他人。
4.公安、司法機關應當為舉報人、控告人、舉報人保密,保障其及其近親屬的安全。
法律依據: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壹百壹十條規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應當按照管轄範圍,及時審查報案、控告、舉報和自首的材料,認為有犯罪事實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應當立案;認為沒有犯罪事實,或者犯罪事實明顯輕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不予立案,並告知申訴人不予立案的理由。投訴人不服的,可以申請復議。《刑事訴訟法》第壹百壹十壹條人民檢察院認為公安機關不立案偵查的,或者被害人認為公安機關不立案偵查的,人民檢察院應當要求公安機關說明不立案的理由。人民檢察院認為公安機關不立案的理由不能成立的,應當通知公安機關立案,公安機關接到通知後應當立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