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是統治階級用來調整社會關系,建立和維護有利於統治階級利益的社會秩序的工具。法律的社會功能是引導各種社會活動有序進行,從而保障公民權利、政治權利和經濟文化權利。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
第壹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是工人階級領導的、以工農聯盟為基礎的人民民主專政的社會主義國家。
社會主義制度是中國人民的根本制度。中國* * *產黨領導是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最本質的特征。任何組織和個人都不得破壞社會主義制度。
第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壹切權力屬於人民。
人民行使國家權力的機關是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
人民依法通過各種途徑和形式管理國家事務、經濟和文化事業以及社會事務。
第三條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國家機關實行民主集中制的原則。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由民主選舉產生,對人民負責,受人民監督。
國家行政機關、監察機關、審判機關、檢察機關都由人大產生,對人大負責,受人大監督。
中央和地方國家機關的職權劃分,遵循在中央的統壹領導下,充分發揮地方的主動性和積極性的原則。
第十九條國家發展社會主義教育,提高全國人民的科學文化水平。
國家舉辦各類學校,普及初等義務教育,發展中等教育、職業教育和高等教育,發展學前教育。
國家發展各種教育事業,掃除文盲,對工人、農民、國家工作人員和其他勞動者進行政治、文化、科學、技術和業務教育,並且鼓勵自學。
國家鼓勵集體經濟組織、國家企業事業組織和其他社會力量依法舉辦各種教育事業。
國家推廣全國通用的普通話。
第二十條國家發展自然科學和社會科學,普及科學技術知識,獎勵科學研究成果和技術發明。
第二十壹條國家發展醫療衛生事業、現代醫學和中醫藥事業,鼓勵和支持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國家企業事業組織和街道組織舉辦各種醫療衛生設施,開展群眾性衛生活動,保護人民健康。
國家發展體育事業,開展群眾性體育活動,增強人民體質。
第二十二條國家發展為人民服務、為社會主義服務的文學藝術、新聞、廣播電視、出版發行、圖書館、博物館、文化館和其他文化事業,開展群眾性的文化活動。
國家保護名勝古跡、珍貴文物和其他重要歷史文化遺產。
第二十三條國家培養為社會主義服務的各類專業人才,發展知識分子隊伍,創造條件,充分發揮他們在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中的作用。
第二十四條國家通過在城鄉不同地區的人們中普及理想教育、道德教育、文化教育、紀律和法制教育,制定和實施各種守則和公約,加強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
國家倡導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倡導愛祖國、愛人民、愛勞動、愛科學、愛社會主義的社會公德,對人民進行愛國主義、集體主義、國際主義、生產主義以及辯證唯物主義和歷史唯物主義的教育,反對資本主義、封建主義和其他腐朽思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