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法律生效的時間壹般根據法律的具體性質和實際需要來確定。主要有以下幾種形式;自法律頒布之日起生效;具體生效時間由本法規定;法律的具體生效時間由特別法確定;規定法律在頒布後達到壹定期限後生效;法律、法規的實施日期可以根據實際需要具體確定,必要時應當由議案的提案機關或者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統壹審議機關在有關報告中予以說明。法律頒布後,需要壹段時間讓人們了解法律。他們只有理解了法律的規定,才能很好地執行法律。為了便於記憶,執行的起始日期壹般選擇某月的1或15。根據不同的需求,準備期可以設定為半個月、壹個月、三個月、半年。壹般來說,地方性法規實施的準備期可以略短,如壹個月;考慮到全國各地經濟社會發展的不平衡,法律實施的準備期較長,通常至少要三個月,實施難度大的法律可能要半年以上。可見,在立法中設置合理的實施準備期是十分必要的,在法律法規通過和頒布後,立法機關加強對實施準備進度的監督是十分重要的。這應該算是人大常委會的監督職能之壹,也是人大立法和監督職能的結合。有鑒於此,為保證法律法規的有效實施,作為立法技術規範,應當在充分考慮實施準備工作量的情況下,在法律法規中規定法律法規的實施日期(從某年某月某日起),壹般不宜規定法律法規自頒布之日起實施。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的任務是同壹切犯罪行為進行鬥爭,予以懲罰,以維護國家安全、人民民主專政和社會主義制度,保護國有財產和勞動群眾集體所有的財產,保護公民的私有財產,保護公民的人身權利、民主權利和其他權利,維護社會經濟秩序,保障社會主義建設的順利進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