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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能查到結婚證嗎?

法律分析:根據《婚姻登記檔案管理辦法》第十五條,婚姻登記檔案的利用應當符合下列規定: (壹)婚姻登記檔案保管部門應當建立檔案利用制度,明確程序,維護當事人合法權益;(二)婚姻登記機關可以利用其移交的婚姻登記檔案;(三)婚姻當事人持有合法身份證件,可以查閱其婚姻登記檔案;婚姻當事人因故不能親自咨詢的,可以申請委托書,委托他人代為辦理。委托書應當經公證機關公證;(四)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保衛部門確認婚姻關系的當事人,憑單位介紹信可以查閱婚姻登記檔案;律師和其他訴訟代理人可以憑受理案件的法院出具的證明材料和本人有效證件查閱與訴訟有關的婚姻登記檔案;(五)其他單位、組織和個人要求查閱婚姻登記檔案,婚姻登記檔案保管部門在核實其利用的合理目的後,可以利用;(六)利用婚姻登記檔案的單位、組織和個人不得泄露婚姻登記檔案的內容,不得損害婚姻登記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七)婚姻登記檔案不得外借,只能當場借閱;復印的婚姻登記檔案必須加蓋婚姻登記檔案保管部門的印章才有效。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1046條婚姻應由男女雙方自願,禁止任何壹方強迫另壹方,任何組織或個人不得幹涉。

第1047條結婚年齡男性不得早於22歲,女性不得早於20歲。

第壹千零四十八條直系血親或者三代以內旁系血親禁止結婚。

第壹千零四十九條男女雙方要求結婚的,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結婚登記。符合本法規定的,予以登記,發給結婚證。婚姻登記完成時,婚姻關系成立。未辦理結婚登記的,應當重新登記。

第1050條登記結婚後,根據男女雙方的協議,女方可成為男方家庭的成員,男方可成為女方家庭的成員。

第1051條有下列情形之壹者,婚姻無效:

(1)重婚的;

(二)有禁止結婚的家庭關系的;

(三)未達到法定結婚年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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