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亂填現金支票違反了什麽會計職業道德?

(1)1年6月,由於公司原出納李四辭職,辦公室普通文員張三調到財務部做出納。張三和李四辦理會計工作交接手續時,由於會計科長在外地出差,財務部另壹名會計負責交接工作。隨後,張三、李四和主管在交接清單上簽字蓋章。

(2)4月份,張三在報銷過程中,發現1張發票有用途變更,另外1張發票有金額變更,但所有變更均由A公司經辦人員蓋章..而且兩張發票都已經公司總經理和部門經理簽批,張三軍會報銷。

(3)5438年6月+10月內部審計時,公司發現公司原出納李四的相關賬目存在壹些問題,而接班人張三在交接時沒有發現。審計人員了解情況時,原出納李四認為:“我已辦理會計交接手續,不再承擔任何責任。”

要求:根據會計法律制度的有關規定,回答以下問題:

(1)張三是出納,與李四交接會計工作是否存在不規範之處,簡要說明原因。

(2)張三報銷兩張變更發票的做法是否符合規定,應如何處理?

(3)原出納李四“已辦理會計交接手續,不再承擔任何責任”的說法是否符合規定,並簡要說明理由。

(1)張三作為壹名普通文員,沒有取得會計從業資格是不允許從事出納工作的。李四與張三的會計工作交接存在不規範之處。制度規定,總會計人員辦理交接手續,會計機構負責人(會計主管人員)監督交接。

(二)不符合規定的。制度規定,原始憑證記載的所有內容不得塗改;原始憑證記載的內容有誤的,應當由簽發單位重新開證或者更正,更正處應當加蓋簽發單位的印章;原始憑證金額有錯誤的,不予更正,只能由簽發單位重新簽發。

(3)李四的說法不正確。交接工作完成後,交接人員移交的會計憑證、會計賬簿、財務會計報告和其他會計資料,是在會計工作中發生的。交接人員應對這些會計資料的真實性和完整性負責,原交接人員不得因會計資料已經交接而推卸責任。

案例二:2008年4月,B公司發生了以下事情:

(1)會計王病休,公司壹時找不到合適人選,決定出納也來登記王的收支賬目。

(2)處置家具生產下腳料,收入(含增值稅)1170元。該公司指示出納李將這筆收入登記在公司賬簿之外。

要求:根據以上情況,回答以下問題:

(1)登記甲公司乙的收支賬目,出納李兼任王,是否符合我國會計法?簡單說明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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