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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反反不正當競爭法如何處罰?

違反反不正當競爭法的處罰如下:

1,執行混亂,由監督檢查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違法物品。違法經營額在5萬元以上的,可以並處違法經營額5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經營額或者違法經營額不足5萬元的,可以並處25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營業執照;

2、向他人行賄的,由監督檢查部門沒收非法所得,罰款十萬元至三百萬元。情節嚴重的,吊銷營業執照;

3.對其商品作虛假的或者引人誤解的商業宣傳,或者通過組織虛假交易等方式幫助其他經營者作虛假的或者引人誤解的商業宣傳的,由監督檢查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處2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可以並處壹百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的罰款,並可以吊銷營業執照;

不公平競爭的要素:

1,行為主體是經營者。經營者是指從事商品經營和營利性服務的法人、其他經濟組織和個人。這裏所說的經營者,強調的是從事經營活動的主體,無論其是否具有合法的資格或能力。這裏所說的主體包括壹般主體和特殊主體,後者包括非法經營者和政府及其下屬部門;

2.存在不正當競爭;

3.損害其他經營者的合法權益;

4.行為人存在主觀過錯。

綜上所述,根據我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的規定,經營者只要實施各種不正當競爭行為和與不正當競爭有關的違法行為,就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包括民事責任、行政責任和刑事責任。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十三條

監督檢查部門可以采取下列措施調查涉嫌不正當競爭的行為:

(壹)進入涉嫌不正當競爭的經營場所進行檢查;

(二)詢問被調查的經營者、利害關系人以及其他有關單位和個人,要求其說明有關情況或者提供與被調查行為有關的其他資料;

(三)查詢、復制與涉嫌不正當競爭行為有關的協議、賬冊、單據、文件、記錄、業務函電及其他資料;

(四)查封、扣押與涉嫌不正當競爭行為有關的財物;

(五)查詢涉嫌不正當競爭的經營者的銀行賬戶。

采取前款規定的措施,應當書面報告監督檢查部門主要負責人並經批準。采取前款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的措施,應當向設區的市級以上人民政府監督檢查部門的主要負責人書面報告,並經批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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