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舉例說明法律事實的分類和意義。

根據法律事實是否與當事人的意誌相關,法律事實可以分為事件和行為,這是法律事實最基本也是最重要的分類。事件又稱法律事件,是指與當事人的意誌無關,能夠引起法律關系的形成、變更或消滅的事實。事件的特點是它的出現與當事人的意誌無關,不是由當事人的行為引發的。事件的原因可以來自社會,也可以來自自然,不能來自時間的流逝,比如各種處方規定。行為也稱法律意義上的行為。從法律關系的角度來看,是指與當事人的意誌有關,能夠引起法律關系的產生、變更或消滅的作為和不作為。行為壹旦做出,也是事實。它和壹個事件的區別在於當事人的主觀因素,這是造成這個事實的原因。因此,由於不可抗力或不可預見的原因而引起的具有某種法律後果的活動,在法律上不視為行為,而歸入意外事故。法律上所說的行為,只是指那些與當事人的意誌有關,能夠引起法律關系後果的行為。

法律事實和法律行為有什麽區別?

法律行為當事人的意誌和意圖的內容。但法律事實並非如此。法律行為是行為人通過意思表示而進行的活動,是壹種有意識的活動,在做某件事之前事先有所思考。

綜上所述,法律行為是行為人通過意思表示而進行的活動,是壹種有意識的活動,在做某件事之前預先思考。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壹百三十四條

民事法律行為可以基於兩個或兩個以上當事人的意誌壹致成立,也可以單方面成立。法人或者非法人組織按照法律或者章程規定的議事方式和表決程序作出決議的,該決議成立。

第135條

民事法律行為可以采取書面形式、口頭形式或者其他形式;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或者當事人約定采用特定形式的,應當采用特定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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