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餐廚垃圾處理法》
第壹條為了防止糧食浪費,保障國家糧食安全,弘揚中華民族傳統美德,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節約資源,保護環境,促進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根據憲法,制定本法。
第二條本法所稱食品,是指《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規定的食品,包括各種供人食用或者飲用的食品。本法所稱食物垃圾,是指未按照功能用途合理使用可以安全食用或者飲用的食物,包括廢棄、因不合理使用導致食物數量或者質量減少等。
第五條國務院發展改革部門應當加強對全國反餐廚垃圾工作的組織協調;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每年對餐廚垃圾情況進行分析評估,對反餐廚垃圾工作進行統籌安排,提出相關措施和意見,各有關部門應當落實。國務院商務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餐飲業的管理,建立和完善行業標準和服務規範;會同國務院城市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建立餐飲業餐廚垃圾管理制度,采取措施鼓勵餐飲服務經營者提供餐飲服務,並向社會公開其餐廚垃圾管理情況。國務院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加強對食品生產經營者防止餐廚垃圾的監管,督促食品生產經營者落實防止餐廚垃圾的措施。國家糧食和物資儲備部門應當加強糧食儲存和流通過程中的糧食節約和損耗管理,並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組織實施糧食儲存、運輸和加工標準。國務院有關部門應當依照本法和國務院規定的職責,采取措施開展反餐廚垃圾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