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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環境保護條例的保護與完善

第三十壹條城市建設中的集中供熱、供氣、供水、排水、園林綠化、汙水集中處理以及固體廢物和生活垃圾的處理和綜合利用,必須統壹規劃,配套建設。

實施汙染物集中控制和治理時,相關排汙單位應當承擔相應的治理經費。

第三十二條壹切單位和個人在開發利用資源時,應嚴格遵守國家有關資源管理和環境保護的法律法規,堅持開發利用、保護和增殖並重的原則。

第三十三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資源管理和生態環境建設,做好自然保護工作,采取措施保護本行政區域內具有代表性的自然生態系統區域、珍稀瀕危野生動植物自然分布區域、重要水源保護區和重要漁業保護區、地質構造、古樹名木和具有重大科學文化價值的文物。

第三十四條在生活區、自然保護區、風景名勝區、文物保護區和其他需要特殊保護的區域內,不得新建、擴建汙染和破壞環境的建設項目。已建成的設施汙染物排放超過排放標準的,必須限期治理。建設旅遊、娛樂等對環境有影響的設施,不得超過規定的排放標準。

第三十五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農業環境保護,發展和扶持生態農業和綠色食品,防治土壤汙染、植被破壞、水土流失、水源枯竭、種子滅絕和其他生態失調的發生和發展,推進病蟲害綜合防治,合理使用化肥、農藥、植物生長激素、農用薄膜和農用化學品。禁止將超過水產養殖標準和農業灌溉標準的汙水用於水產養殖和灌溉,禁止將有害汙泥用於施肥。

第三十六條嚴格保護飲用水水源和備用飲用水水源,建立飲用水水源及其備用水源保護區。直接危及飲用水源的單位必須轉產、搬遷或關閉。汙水處理采取集中處理和分散處理相結合,逐步實現汙水資源化。加強地下水源管理,防止地下水水質惡化。

第三十七條應當采取措施防治大氣汙染。嚴格控制粉塵排放,建立煙塵控制區,發展集中供熱和燃氣工業,推廣型煤的生產和使用。加強對惡臭和工藝廢氣汙染源的監督管理。嚴格限制有毒有害氣體和氣味的排放。對機動車尾氣排放實施監督管理和控制。

禁止在人口密集地區焚燒產生有毒有害煙塵和惡臭氣體的物質。

第三十八條市和區、縣人民政府應當根據國家有關噪聲限值的規定,劃定城市區域環境噪聲標準的適用區域,並實施監督管理。

第三十九條市和沿海人民政府應當加強近岸海域環境保護,劃定海洋環境功能區。

禁止在海洋自然保護區、海濱風景名勝區、海水浴場、水產養殖區、鹽場保護區和其他需要保護的區域內建設汙染環境、破壞景觀的海岸工程建設項目。禁止排放可能造成水質惡化、妨礙海洋生物生長和影響人體健康的廢水。禁止擅自在沿海灘塗堆放、棄置、處理固體廢棄物。

禁止在具有航運價值的天然港灣、重要的苗種基地和繁殖場所,以及水面、灘塗的魚、蝦、蟹、貝、藻類的天然產卵場、繁殖場和索餌場,海洋動物的重要洄遊通道和具有重要觀賞、調查價值的自然遺產區填海造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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