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相等;
2.連續性;
3.真實性。
民事權利是為實現或維護民事主體的特定利益服務的自由,並具有確保實現的法定權力。這種自由可以是積極的自由,比如形成權;可以是消極的免受騷擾的自由,比如人格權;也可以兩者兼得,比如產權。
民事權利是指法律賦予民事主體的利益範圍和為實現某種利益而實施某種行為或不實施某種行為的意誌。包括:權利人直接享有的壹些利益(如人身權)和通過壹定行為獲得的利益(如財產權);權利人自己做或不做某些事而要求他人做或不做某些事,以保證自己享有或實現某些利益;當權利受到侵犯時,他們可以請求有關國家機關予以保護。
公民權利的分類如下:
1.人身權包括人格權和身份權;
2.知識產權;
3.會員權利。
公民權利的行使是公民權利內容的實現。權利人通過行使權力,可以實現權利所追求的利益,滿足自己的需要。在行使權力的方式上,權利人可以通過某種事實行為行使權力,也可以通過某種民事法律行為行使權力。可以自己行使權力,也可以授權他人行使權力。
公民權利的國家保護是指當公民權利受到侵犯時,受到國家機關的保護。這種保護手段是國家機關采取的,所以也叫公力救濟。因為民事權利受到國家憲法、民法、行政法、刑法等法律部門的保護,當權利人的權利受到侵害時,權利人可以請求有關行政機關依法給予保護,也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機關進行判決或仲裁。需要指出的是,任何民事主體在其民事權利受到他人非法侵犯時,都有權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法律保護。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五十九條* * *法人的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自法人成立時產生,於法人終止時消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