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借條和收據性質不同,不能互相替代。借據是債權憑證的壹種,其形成的原因很多,可以基於各種事實。所以,妳寫借條的時候,也要註意寫清楚借條的理由。收據是履行義務後的壹種憑證,收據不是債務的必然憑證。壹般來說,借據為主合同,收據為從合同。然而,主合同取代了非從屬合同的作用。雖然債務收回,債權人手中的原件已不存在,但轉賬憑證仍可提起訴訟。這時候收據的作用就體現出來了。收回的借條要妥善保管,因為收回的借條是接觸債務關系的直接證據。但要求對方寫收條是當事人的權利,建議寫好以防萬壹。“收條”是別人收錢時寫給別人的壹種憑證正式收據又稱收據,無論收到的是錢還是貨,都可以開具,可以用來證明支付錢或貨的合同義務已經履行。有效。對方是否應該寫壹張還款的收據,尤其是在沒有收回借款的情況下,可以證明還款的作用。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票據法
第七十條持票人行使追索權時,可以請求被追索權人支付下列金額和費用: (壹)被拒絕支付的匯票金額;(二)按照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利率從到期日或者提示付款日起至結算日止計算的利息;(三)取得有關拒簽證明和簽發通知書的費用。被追索人清償債務時,持票人應當交出匯票和有關拒絕證明,並出具收到利息和費用的收據。
第七十壹條被追索權人依照前條的規定被清償後,可以對匯票的其他債務人行使追索權,請求其支付下列金額和費用: (壹)已清償的全部金額;(二)按照中國人民銀行對前款所列金額規定的利率計算的利息,自結算之日起至追索結算之日止;(3)發出通知的費用。被追索人清償後,應當交出匯票和有關拒絕證明,並出具收到利息和費用的收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二百六十五條。原告提起口頭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如實記錄當事人的姓名、性別、工作單位、住址、聯系方式等基本信息,訴訟請求、事實和理由,原告核對無誤後簽名或者蓋章。對當事人提交的證據材料,應當出具收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