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通則》第八十三條規定:“不動產的相鄰當事人應當正確處理截水、排水、交通、通風、采光等方面的相鄰關系。按照方便生產、方便生活、團結互助的精神,應當停止侵害、排除妨礙、賠償損失。”
有幾種常見的相鄰關系:
(1)相鄰用地關系;(2)相鄰危害預防與汙染排放的關系;(3)相鄰用水、流水、截水和排水的關系;(4)相鄰管道的安裝關系;(5)相鄰采光、通風、聲音和振動的關系;(6)相鄰竹、木的權屬關系;(7)相鄰安全關系
鄰裏妨害是指因相鄰關系妨礙他人不動產的截水、排水、交通、通風、采光,是對相鄰權的侵害
比如《物權法》第八十九條規定,建設建築物不得違反國家有關工程建設標準,不得妨礙相鄰建築物的通風、采光和日照。其中規定的禁止行為是壹種相鄰妨害。
地役權是為了增加自己土地(地役權)的使用價值而在他人土地(地役權)上設定的壹種權利。地役權是地役權人權利的擴張,但對地役權人來說是壹種義務或對其權利的限制。
地役權與相鄰權主要有以下區別:
(1)受損後他們有不同的理賠。相鄰關系受到侵害後,不能基於相鄰關系直接提起損害賠償訴訟,而應當就所有權行使的減損提起訴訟。地役權受到損害後,受害人可以直接就地役權的損害提出索賠。
(2)兩者提供便利的內容也不同。地役權的設立是為了更好地行使權利人的權利,這是壹個比較高的標準。相鄰關系的規定是為了調和不同權利人的權利,對各自的權利給予壹定的限制,使大家都能方便地使用,是為了達到最低的使用標準。
(3)相鄰關系通常發生在相鄰不動產上,而地役權不需要相鄰不動產,即使相隔很遠的土地也可以通過協議更有效地使用和管理。
(4)鄰裏關系壹般是無償的,地役權壹般是有償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