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第壹類為同壹罪名的聚眾鬥毆罪。如刑法第317條第二款規定的聚眾持械搶劫監獄罪的首要分子、積極參加者和其他參加者,均有實施同壹犯罪、同壹犯罪行為的故意,應當負刑事責任,符合同壹犯罪的成立條件。
2.另壹種聚眾鬥毆罪是否屬於同壹犯罪,要看案件的具體情況。比如刑法第291條規定,聚眾擾亂公共場所秩序、交通秩序。刑法規定只處罰首要分子,所以只有組織、策劃、指揮首要分子才是犯罪行為。當首要分子為兩人以上時,* * *參與組織、策劃、指揮聚眾犯罪,不言而喻。但只有壹個首要分子時,則是指壹人聚眾犯罪,犯罪沒有共犯。可見,聚眾鬥毆罪不壹定是同壹個罪。有人認為聚眾鬥毆罪是同壹個罪。在上述情況下,主犯、從犯和被脅迫的共犯也有區別。主犯是主犯,其余參與者是從犯或被脅迫的從犯。但根據打擊少數,爭取教育改造多數的刑事政策,立法者只規定了對主犯的處罰。但在法律上判斷壹個行為是否犯罪的標誌是法律是否規定了對該行為的刑罰後果(法定刑);如果沒有處罰後果,即使是明令禁止的,也不是犯罪。既然刑法沒有規定對其他參與者的處罰,說明其他參與者不是犯罪行為,參與者不能是共犯,不能是被脅迫的共犯。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百九十壹條聚眾擾亂車站、碼頭、民用航空站、商場、公園、影劇院、展覽會、運動場或者其他公共場所秩序,堵塞交通或者擾亂交通秩序,抗拒、阻礙國家安全管理人員依法執行職務的。情節嚴重的,對首要分子,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第二百九十二條聚眾鬥毆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對首要分子和其他積極參加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壹)多次聚眾鬥毆的;
(二)聚眾鬥毆數量多、規模大、社會影響惡劣的;
(三)在公共場所或者交通要道聚眾鬥毆,造成嚴重社會秩序混亂的;
(四)武裝聚眾鬥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