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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冊壹級建造師條例

建造師制度的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第14條規定:“從事建築活動的專業技術人員,應當依法取得相應的資格證書,並在執業證書許可的範圍內從事建築活動。”2003年2月27日,《國務院關於取消第二批行政審批項目,改變壹批行政審批項目管理方式的決定》(國發[2003]5號)規定,“取消建築企業項目經理資格審批,改為註冊建造師,並設立過渡期”。根據國務院上述要求,人事部、建設部決定對建設工程總承包和施工管理專業技術人員實行建造師執業資格制度,並發布了《建造師執業資格制度暫行規定》([2002]111)。

建設者分為壹級建設者和二級建設者。構造函數和關聯構造函數。壹級建造師是壹種建築資質,是做大型項目經理的必備條件。壹級建造師執業資格實行統壹大綱、統壹命題、統壹組織的考試制度,由人事部和建設部組織實施。考試原則上每年舉行壹次。建設部負責編寫壹級建造師執業資格考試大綱,組織命題工作。培訓按照培訓與考試相分離、自願參加的原則進行。取得建造師執業資格證書,符合註冊條件的,註冊後取得壹級建造師註冊證書。只有註冊建築師才能受雇執業。建造師執業資格註冊期限屆滿前,必須辦理重新註冊手續。壹級註冊建造師可以全國壹級註冊建造師名義執業。

壹級建造師資格考試實行全國統壹大綱、統壹命題、統壹組織,由人事部和建設部組織實施,考試原則上每年舉行壹次;二級建造師資格實行全國統壹大綱和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提出並組織實施的考試制度。考試內容分為綜合知識與能力和專業知識與能力兩部分。申請人應符合相關文件規定的相應條件。通過壹級、二級建造師資格考試的人員,分別取得中華人民共和國和國家壹級建造師資格證書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和國家二級建造師資格證書。

建造師是以專業技術為依托,以項目管理為主的註冊執業人員,以施工管理為主。建造師是懂管理、懂技術、懂經濟、懂法律法規的復合型人才,綜合素質較高。他不僅要有理論水平,還要有豐富的實踐經驗和較強的組織能力。二級建造師可擔任具有二級施工企業資質的建築工程項目的項目經理。

取得建造師執業資格證書並符合註冊條件的人員,必須經過註冊,方可以建造師名義執業。建設部或其授權機構是壹級建造師資格的註冊管理機構;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制定本行政區域內的二級建造師資格註冊辦法,並報建設部或其授權機構備案。獲準註冊的申請人分別取得中國* * *和國家壹級建築師註冊證書和中國* * *和國家二級建築師註冊證書。註冊建築師必須接受繼續教育,更新知識,不斷提高專業水平。建造師執業資格註冊有效期壹般為3年,期滿前3個月應當辦理重新註冊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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