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者達到法定退休年齡並依法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時,勞動合同自然終止,此時用人單位無需支付經濟補償金或賠償金。退休、再就業人員被辭退並已開始依法領取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壹般不予補償,雙方另有約定的除外。但返聘員工尚未開始領取養老保險,仍處於勞動關系的,在無過錯辭退的情況下,有權獲得經濟補償。
退休和解雇之間的法律差異;
1.定義不同:退休是指職工達到法定退休年齡後,按照國家規定退出工作崗位,享受養老金的壹種社會保障制度;
2.法律依據不同:退休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執行,辭退依據《勞動合同法》關於解除勞動合同的規定;
3.權益保障不同:職工退休後可以領取養老金,享受國家規定的退休待遇;被辭退的職工符合條件的,應當獲得經濟補償或者賠償金;
4.程序和條件不同:退休需要辦理退休手續,包括申請和審核,而辭退需要按照勞動合同和法律規定進行;
5.社會影響不同:退休是員工正常職業生涯的結束,通常不影響員工的社會聲譽;被解雇可能會對員工未來的就業產生負面影響。
綜上所述,退休、辭退職工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時,用人單位不需要支付經濟補償金或賠償金;對於退休和再就業人員,如果已經開始領取養老保險,壹般情況下是沒有補償的,除非雙方另有約定;但返聘員工尚未開始領取養老保險,仍處於勞動關系的,在無過錯辭退的情況下,有權獲得經濟補償。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金按照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壹年支付壹個月工資的標準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壹年的,按壹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