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根據法律規定,如果被告不出庭,可以缺席判決,那麽他就失去了維護自己合法權益的機會,被告就要承擔不利於他的法律後果。而且他接到法院傳票後不去會有兩種後果:強制傳喚是指人民法院在法定情形下強制被告人出庭的壹種強制措施。對於必須出庭的被告。比如贍養、撫養、扶養案件,原被告之間有壹定的親屬關系,適合調解。如果被告不出庭,不利於案件調解和合理解決。在程序上,被告必須通過兩次傳票傳喚,即法院必須發出兩次傳票才能接受傳票。正當理由是指不可抗力的原因或事實使被告無法預見並自行克服困難。只有在沒有正當理由的情況下,才能發出傳票。對被拘留人的調查詢問不得超過24小時,調查詢問後不得限制被拘留人的人身自由。在管轄範圍以外采取拘留措施時,應當將被拘留者拘留並送交當地法院,當地法院應當予以協助。根據法律,只有必須出庭的被告才能被傳喚。原告經傳票傳喚拒不到庭,或者未經法院許可中途退庭的,被告的反訴可以按撤回處理,可以缺席判決。被告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經法庭許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決。如果是筆誤,應該由原告和法院更正,也可以由法院提出並要求更正,但不能要求法院撤訴。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三條人民法院應當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起訴和受理依法應當受理的行政案件的權利。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不得幹預、阻撓人民法院受理行政案件。被訴行政機關負責人應當出庭應訴。無法出庭的,應當委托行政機關相應工作人員出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