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尋求法律援助的途徑

尋求法律援助的途徑有:

1.申請人向當地法律援助機構提出申請。如果是訴訟,是向辦案機關所在地的法律援助機構提出申請。

2.提交以下材料:

(1)身份證明(如身份證)。由他人申請的,還應當提交代理權證明;

(2)經濟困難證明;

(三)與申請法律援助事項有關的證據材料。

應該填寫申請表。寫起來有困難的,可以口頭申請,工作人員會做書面記錄。

3、法律援助機構進行審查,審查結束後,法律援助機構應當及時決定提供法律援助。

法律援助機構自申請之日起七日內完成審查,提供法律援助的,三日內指派人員提供法律援助。不給予法律援助的,應當書面告知申請人,並說明理由。

在審查過程中,發現申請材料不齊全的,應當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材料或者要求其做出說明。申請人不符合上述要求的,視為撤回申請。

法律援助中心是政府法律援助機構的正式名稱,直轄市、設區的市、縣級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門根據需要確定本行政區域內的法律援助機構。是國家設立的專門為需要法律服務但因經濟困難無力聘請律師的弱勢群體、法律規定需要提供法律援助但本人沒有聘請律師的特定人員(如刑事案件中可能被判處無期徒刑、死刑的人員、未成年犯等)提供免費法律服務的法律服務機構。).由國家出資設立的專門法律服務機構,為需要法律服務但因經濟困難無力聘請律師的弱勢群體和法律規定需要提供法律援助但本人未聘請律師的特定人員提供免費法律服務。

法律依據

法律援助條例

第十條因經濟困難需要代理的下列事項,沒有委托代理人的公民,可以向法律援助機構申請法律援助:

(壹)依法請求國家賠償;

(二)請求社會保險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

(三)請求撫恤金、救濟金的;

(四)請求支付贍養費、扶養費、撫養費的;

(五)請求支付勞動報酬;

(六)主張因見義勇為行為產生的民事權益。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可以對前款規定以外的法律援助事項作出補充規定。公民可以就本條第壹款、第二款規定的事項向法律援助機構申請法律咨詢。

第十四條公民就本條例第十條所列事項申請法律援助,應當按照下列規定提出申請:

(壹)請求國家賠償,向賠償義務機關所在地的法律援助機構提出申請;

(二)請求社會保險金、最低生活保障金、撫恤金、救濟金的,應當向提供社會保險金、最低生活保障金、撫恤金、救濟金的義務機關所在地的法律援助機構提出申請;

(三)請求支付贍養費、撫養費、扶養費的,向支付贍養費、扶養費、扶養費的義務人住所地的法律援助機構提出申請;

(四)請求支付勞動報酬的,應當向支付勞動報酬義務人住所地的法律援助機構提出申請;

(五)主張因見義勇為行為產生的民事權益,向被申請人居住地的法律援助機構提出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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