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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生法第25條規定

《醫師法》第二十五條規定,醫師在診療活動中,應當對患者的病情、醫療措施以及其他需要告知的事項予以說明。需要手術、特殊檢查、特殊治療的,醫師應當及時向患者說明醫療風險和替代醫療方案,並征得其明確同意;無法或者不宜向患者說明的,應當向患者近親屬說明,並取得其明確同意。

《中華人民共和國中醫師法》於2021年8月20日經NPC第十三屆人大常委會第三十次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22年3月1日起施行。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國醫師法

第二十五條醫師應當向患者說明病情、醫療措施以及在診療活動中需要告知的其他事項。需要手術、特殊檢查、特殊治療的,醫師應當及時向患者說明醫療風險和替代醫療方案,並征得其明確同意;無法或者不宜向患者說明的,應當向患者近親屬說明,並取得其明確同意。第二十六條醫師開展藥物、醫療器械臨床試驗和其他醫學臨床研究應當遵守國家有關規定,遵守醫學倫理,依法通過倫理審查,並取得書面知情同意。第二十七條患者需要緊急救治的,醫師應當采取緊急措施進行診治,不得拒絕緊急救治。

因搶救垂危患者等緊急情況不能取得患者或者其近親屬意見的,經醫療機構負責人或者授權負責人批準,可以立即實施相應的醫療措施。

國家鼓勵醫生積極參與公共交通等公共場所的急救服務;醫生因自願急救給受術者造成損害的,不承擔民事責任。第二十八條醫師應當使用依法批準或者備案的藥品、消毒劑和醫療器械,采用合法、合規、科學的診療方法。

麻醉藥品、醫療用毒性藥品、精神藥品、放射性藥品等。除根據規範進行診斷和治療外,不得使用。第二十九條醫師應當堅持安全、有效、經濟、合理的用藥原則,遵循藥物臨床應用指導原則、臨床診療指南和藥品說明書合理用藥。

在特殊情況下,如無有效或更好的治療方法,醫生可在征得患者明確知情同意後,使用藥品說明書中未明確但有循證醫學證據的藥物用法實施治療。醫療機構應當建立管理制度,審查醫生處方和用藥醫囑的適宜性,嚴格規範醫生用藥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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