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數人是同壹代理人的,除當事人另有約定外,應當與其他人共同行使代理權。
3.代理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代理事項違法仍實施代理行為的,或者被代理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代理人的代理行為違法而未提出異議的,由被代理人和代理人承擔連帶責任。
4.代理人不得以被代理人的名義以自己的名義實施民事法律行為,但經被代理人同意或者追認的除外。
代理人不得以被代理人的名義與其代理的其他人同時實施民事法律行為,但經被代理人同意或者追認的除外。
5.代理人需要委托第三人代理的,應當取得被代理人的同意或者追認。
委托代理人經被代理人認可或者追認的,被代理人可以就代理事務直接指示受委托的第三人,受托人只對第三人的選擇和指示負責。
未經被代理人同意或者追認而委托代理的,代理人應當對受委托的第三人的行為承擔責任,但在緊急情況下為維護被代理人的利益需要委托給第三人的除外。
6.執行法人或者非法人組織任務的人員,在其職權範圍內的事項上,以法人或者非法人組織的名義實施民事法律行為,對法人或者非法人組織發生效力。
法人或者非法人組織對執行工作任務的人員的職權範圍的限制,不得對抗善意相對人。
7.行為人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者代理權終止後繼續代理的,未經被代理人追認,對被代理人不產生效力。
對方可以催告被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壹個月內予以追認。委托人未聲明的,視為拒絕追認。在行為人實施的行為被追認之前,善意相對人有權予以撤銷。撤銷應通過通知進行。
行為人實施的行為未被追認的,善意相對人有權要求行為人履行債務或者就其所受損害請求賠償,但賠償範圍不得超過被行為人追認時相對人可以獲得的利益。
相對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行為人無權代理的,相對人和行為人應當根據各自的過錯承擔責任。
8.行為人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者代理權終止後,仍實施代理行為。如果相對人有理由相信行為人有代理權,代理行為有效。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壹百六十七條。代理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代理事項違法仍實施代理行為的,或者被代理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代理人的代理行為違法而不反對的,由被代理人和代理人承擔連帶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