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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關於印章更新的規定

最高法院關於印章更新的規定:

人民法院凍結被執行人的銀行存款不得超過壹年,查封、扣押動產不得超過二年,查封不動產不得超過三年,凍結其他財產權利不得超過三年。

更新法規定的細節如下:

1.凍結存款(賬戶)的最長期限可以是壹年,查封動產的最長期限可以是兩年,凍結其他財產(如不動產、股權)的最長期限可以是三年。

2.被執行人申請延長期限的,人民法院應當在查封、扣押、凍結期限屆滿前辦理延續查封、扣押、凍結手續,延續期限不得超過前款規定的期限。沒有限制續期期限不得超過前款規定期限的壹半,即續期期限可以保持不變。

法院查封財產的程序如下:

1.法院將向國土房產部門出具《協助執行通知書》及附帶的法律文書;

2.辦案人員應當向國土房產部門出示法院工作證,並根據下列不同情況辦理查封手續:

(1)已為查封標的物出具房地產證的,提交國土房產局檔案室出具的查冊表;

(二)查封標的物為預售商品房的,應當提交房地產交易所出具的預售商品房交易表或者房地產明細表;

(3)如果被查封的標的物是土地,應先去國土房管局檔案室查詢該土地的權屬情況,並提交查詢的書面結果。

綜上,最高人民法院規定的繼續查封的期限與初次查封的期限相同。銀行存款期限不超過壹年,動產期限不超過二年,不動產和其他財產權利期限不超過三年。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四百八十七條。

人民法院凍結被執行人的銀行存款不得超過壹年,查封、扣押動產不得超過二年,查封不動產不得超過三年,凍結其他財產權利不得超過三年。

被執行人申請延長期限的,人民法院應當在查封、扣押、凍結期限屆滿前辦理延續查封、扣押、凍結手續,延續期限不得超過前款規定的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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