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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麽時候法律不支持事實婚姻了?

不承認事實婚姻的期限為1994年2月至2006年4月28日5438+0。

1994 2月1,民政部新的《婚姻登記管理條例》第二十四條規定:“未達到結婚年齡的公民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的,或者符合結婚條件的壹方未經登記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的,其婚姻關系無效,不受法律保護。”最高人民法院在《關於適用新《通知》的通知》中進壹步明確指出:“從1994年2月1日起,壹男壹女無配偶以夫妻名義未經結婚登記而共同生活的,應視為非法同居。“在這裏,中國不承認事實婚姻的法律效力。

2001年4月28日婚姻法修改後,第八條規定:“未辦理結婚登記的,應當辦理登記手續”。但是,沒有完成婚姻登記的事實婚姻的效力沒有明確的規定。對此,我認為其婚姻效力待定,需要當事人以積極的態度來確定。

自2001 65438+2月27日起,未辦理結婚登記而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的,追溯合法化,予以承認和保護。

2001 65438+2月27日,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幹問題的解釋(壹)》規定,未辦理婚姻法第八條規定的結婚登記,以* * *名義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的男女,向人民法院起訴要求離婚的,應當區別對待。1994 2月1民政部《婚姻登記管理條例》頒布實施後,人民法院認為男女雙方符合結婚實質條件的,在受理案件前應當告知其重新登記結婚;未辦理結婚登記的,按解除同居處理。

根據這壹司法解釋,首先,在1994年2月1日之前,未經結婚登記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的,只要符合婚姻的實質要件,就可以認定為事實婚姻。這壹規定與1989司法解釋中規定的雙方必須共同生活才能滿足婚姻的必備要件相比,明顯放寬了對事實婚姻的認定條件。其次,婚姻重新登記是同居合法化的必要條件,其效力追溯到雙方符合婚姻本質要求之時。雙方不重新登記結婚的,其關系為同居關系,不視為事實婚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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