但是,我們發現,在財產損失的經濟鑒定問題上,壹些地區的稅務機關和納稅人之間存在壹些分歧,雙方各執壹詞。稅務機關認為,涉稅經濟鑒定應由稅務代理機構出具,有的地區甚至下發文件明確規定,要依靠稅務代理機構出具的財產損失經濟鑒定進行稅前扣除。而納稅人則認為,相關的經濟報告壹直是由專業的會計師事務所等機構完成的,對稅務機構所做的經濟鑒定的法律性質缺乏必要的了解。根據法令。總局13、中介機構經濟鑒定證書是指稅務機構、會計師事務所等具有法定資格的社會中介機構,在充分調查、研究、論證、計算的基礎上,按照獨立、客觀、公正的原則,對企業某項經濟事項出具的專門經濟鑒定證書或鑒定意見。由此可知,對納稅人申報扣除的資產損失進行經濟鑒證的中介機構可以是稅務代理機構,也可以是會計師事務所。當然,納稅人也不必擔心稅務代理機構所做的經濟鑒證,因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發布的《註冊稅務師管理暫行辦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令[2005]第14號)規定,稅務代理機構是依法設立,承辦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涉稅服務和鑒證業務的社會中介組織。註冊稅務師可以承擔企業所得稅申報鑒證、企業稅前虧損和財產損失鑒證以及國家稅務總局和省稅務局規定的其他涉稅鑒證業務。稅務機關應當接受稅務師承擔的涉稅服務,稅務機關應當認可稅務師的涉稅鑒證職能,稅務師和註冊稅務師應當對鑒證報告及其他執業行為承擔法律責任。所以稅務機關和納稅人應該站在同壹個角度看待涉稅經濟鑒證,不應該在這個問題上被排除在外,產生異議。但是,這並不意味著所有的稅務師事務所和會計師事務所都有資格從事涉稅鑒證業務。《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非涉稅中介機構涉稅監管認證業務有關問題的批復》(國〔2006〕682號)指出,國家對涉及國家利益、政策性強、質量要求高的涉稅認證業務實行嚴格的準入制度,不具備註冊稅務師職業資格、未納入註冊稅務師監管的單位和其他中介機構不得從事涉稅認證業務。也就是說,在任何情況下,只有符合國家規定的中介機構出具的涉稅經濟鑒證,才能作為稅務機關稅前扣除納稅人財產損失的法律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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