參考案例:
秦皇島XX企業管理咨詢有限公司(原秦皇島XX餐飲管理有限公司)劉XX特許經營合同糾紛案作出二審民事判決,決定退還加盟費110000元。
裁判要點:
服務合同第3.2條“本款項在雙方簽約後不予退還”,第9.1條“不計算其他損失,不提出其他要求”,本質上都是免責條款。在XX咨詢公司遲遲不履行合同義務,主觀上存在明顯過錯的情況下,如果法院默認該條款有效,則意味著允許壹方當事人利用該條款規避其合同義務,獲取他人的合法利益,造成他人權益受損。這壹約定不僅顯失公平,而且完全違背了《合同法》第五十三條“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對方財產損失”的免責條款無效的立法目的,因此第3.2條和第9.1條的約定應當無效。考慮到服務合同及補充協議已存在壹年,期間“家味小姐”品牌資源確實被劉XX占用,其應向XX咨詢公司支付適當的品牌使用費。我院酌定劉XX應向鐘發咨詢公司支付品牌使用費15000元,XX咨詢公司應向劉XX收取剩余費用110元。
律師提示:加入案件的時效性更為關鍵。如果遇到此類糾紛,要及時委托專業律師處理。更多關於加盟的法律問題,可以搜索咨詢合肥余誌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