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因公致殘並被確認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公務員,不得辭退。首先,公務員因工作發生事故或因工作原因接觸有害環境而致殘;其次,公務員目前的狀態是喪失或部分喪失勞動能力。
2、患病或負傷,公務員在規定的醫療期內,不得辭退。公務員在工作中得了重病,或在工作中或生活中受了傷,精神和經濟壓力增大,需要所在機構給予特別的關心和愛護。不同的疾病和損傷有不同的治療期限,應按有關規定執行。
3.女公務員在孕期、產期、哺乳期不得辭退。懷孕、產假和哺乳期是女公務員的特殊時期。規定這壹時期的女公務員不得辭退,體現了國家保護婦女兒童合法權益的壹貫精神,也與勞動法的規定相壹致,使女公務員與企業女職工享有同等的法律保護,完善了我國對婦女的法律保護制度。
4.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不得辭退的其他情形。
公務員的解雇
壹般情況下,公務員是不會被辭退的。從事相關崗位的公務員不稱職或者有其他違紀行為的,予以辭退。可能被解雇的主要原因包括:
1,兩年年度考核不稱職,公務員年度考核等級分為優秀、稱職、不稱職三個等級。兩年後被評為不稱職的,工作中有嚴重違紀行為,或者有重大工作失誤的,當年考核可評為不稱職;
2.不接受其他工作安排。公務員工作能力不能勝任現崗位的前提下,所在單位安排公務員到其他崗位工作。公務員不接受其他工作安排的,予以辭退;
3.公務員不守規矩,不守紀律,就要遵守相關的法律法規,履行相應的義務。公務員違反有關規定,拒不履行應盡義務的,經教育不合格的,予以辭退;
4.考勤不合格,公務員經常遲到或無故早退將被辭退。
綜上,公務員在規定的醫療期內患病或者負傷,不能辭退。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
第八十七條
擔任領導職務的公務員因工作變動,依法需要辭去現任職務的,應當辦理辭職手續。
擔任領導職務的公務員,可以因個人或者其他原因主動辭去領導職務。
因工作中嚴重失誤或失職造成重大損失或惡劣社會影響的領導成員,或對重大事故負有責任的領導成員,應引咎辭去領導職務。
領導成員因其他原因不再適合擔任現任領導職務,或者應當引咎辭職,不提交辭呈的,責令其辭去領導職務。
第八十九條
公務員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不得辭退:
(壹)因公致殘,確認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
(二)患病或者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
(三)女公務員在孕期、產期、哺乳期的;
(四)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不得辭退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