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
1.《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五條規定,上道路行駛的機動車未懸掛機動車號牌、放置檢驗合格標誌、保險標誌或者未隨車攜帶行駛證、駕駛證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扣留機動車,通知當事人提供相應的號牌、標誌或者辦理相應手續,並可以依照本法第九十條的規定予以處罰。當事人提供相應號牌、標誌或者辦理相應手續的,應當及時返還機動車。
故意隱匿、汙損或者未按照規定安裝機動車號牌的,依照本法第九十條的規定處罰。
2.《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條規定,機動車駕駛人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規定的,處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罰款。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處罰。
三、《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記分表》第壹項,機動車駕駛人有下列違法行為之壹的,記12分:
(壹)駕駛不符合準駕車型的機動車的;
(二)飲酒後駕駛機動車的;
(三)駕駛載客汽車(不含公共汽車)和校車載客超過核定人數20%的;
(四)造成交通事故後逃逸,尚不構成犯罪的;
(五)上道路行駛的機動車未懸掛機動車號牌,或者故意遮擋、汙損機動車號牌或者未按規定安裝機動車號牌的;
(六)使用偽造、變造的機動車號牌、行駛證、駕駛證、校車標牌或者使用其他機動車號牌、駕駛證的;
(七)駕駛機動車在高速公路上倒車、掉頭通過中央分隔帶的;
(八)駕駛營運客車在高速公路車道內停車的;
(九)在高速公路和城市快速路上以超過規定時速20%的速度駕駛中型以上載客汽車、校車或者危險貨物運輸車,或者在高速公路和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以超過規定時速50%的速度駕駛其他機動車的;
(十)連續駕駛中型客車或者危險貨物運輸車輛超過4小時不停車或者停車不足20分鐘的;
(十壹)未取得校車駕駛資格駕駛校車的。
技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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