罵人不能構成鬧事。尋釁滋事是指行為人聚眾鬥毆,追逐、攔截他人,敲詐勒索或者任意損毀、占有公私財物,以及其他尋釁滋事的行為。
尋釁滋事罪是指在公共場所制造事端,造成公共場所秩序嚴重混亂,追逐、攔截、侮辱、恐嚇他人,敲詐勒索或者任意損毀、侵占公私財物,破壞社會秩序,情節嚴重的行為。
在量刑起點的基礎上,可以根據尋釁滋事次數、傷害後果、敲詐勒索他人財物或者任意損毀、侵占公私財物等影響犯罪構成的其他犯罪事實,增加處罰數額,確定基準刑。
在某些情況下,罵人可能構成口頭侮辱。言語侮辱是指用言語、語言或文字貶低、侮辱或侮辱他人的行為。當壹個人對他人使用辱罵性語言、粗俗語言或人身攻擊時,往往被認為是言語侮辱。但是否構成言語侮辱,需要考慮具體情況、言語的嚴重程度以及言語對他人的影響。法律對言語侮辱有壹定的規範和定義。例如,壹些國家或地區的刑法明確禁止和懲罰辱罵性語言、誹謗和辱罵。所以說臟話要謹慎對待,尊重他人的尊嚴和權利,避免言語侮辱。
綜上所述,在現代社會,我們應該尊重他人的權利和利益,避免使用嚴厲的話語或人身攻擊。言語侮辱不僅傷害他人,還可能面臨法律責任。因此,我們應該自覺遵守法律法規,樹立文明禮貌,維護社會和諧穩定。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293條
有下列尋釁滋事、破壞社會秩序行為之壹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壹)隨意毆打他人,情節惡劣的;
(二)追逐、攔截、侮辱或者恐嚇他人,情節惡劣的;
(三)敲詐勒索或者任意損毀、侵占公私財物,情節嚴重的;
(四)在公共場所,造成公共場所秩序嚴重混亂的。
多次聚眾實施前款行為,嚴重破壞社會秩序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並處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