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
第六十六條規定:“在訴訟中,沒有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享有當事人的訴訟權利和義務,沒有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決定承擔民事責任的,有權提起上訴。但第三人無權對壹審案件管轄權提出異議,也無權放棄、變更訴訟請求或者申請撤訴。”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2017修訂)第五十六條訴訟第三人和第三人對雙方訴訟標的的異議,第三人認為有獨立請求權的,有權提起訴訟。第三人對雙方當事人的訴訟標的雖無獨立請求權,但與案件處理結果有法定利害關系的,可以申請參加訴訟,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其參加訴訟。人民法院判決承擔民事責任的第三人具有當事人的訴訟權利和義務。前兩款第三人因不可歸責於自己的事由不參加訴訟,但有證據證明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或者調解書的部分或者全部內容有錯誤,損害其民事權益的,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民事權益受到損害之日起六個月內,可以向作出該判決、裁定或者調解書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人民法院審理後,應當變更或者撤銷原判決、裁定或者調解書;如果訴訟請求不成立,則駁回訴訟請求。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若幹問題的意見》第六十五條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五十六條的規定,有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有權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並提出成為當事人的事實和理由;沒有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可以申請或者被人民法院通知參加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