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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憲法關於緊急狀態的規定

我國憲法規定,全國人大常委會和國務院有權在發生特別重大突發事件時作出緊急決策,這是因當前形勢決定是否進入非常法定狀態的重大決策。此外,目前的緊急狀態主要是指戰爭、重大騷亂等形式。

縣級人民政府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突發事件應對工作;涉及兩個以上行政區域的,由相關行政區域的上壹級人民政府負責,或者由相關行政區域的上壹級人民政府負責。

突發事件發生後,縣級人民政府應當立即采取措施控制事態發展,組織應急救援和處置工作,並立即向上壹級人民政府報告,必要時向上壹級人民政府報告。

突發事件發生地的縣級人民政府不能消除或者有效控制突發事件造成的嚴重社會危害的,應當及時向上級人民政府報告。上級人民政府應當及時采取措施,統壹領導突發事件應對工作。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由國務院有關部門負責應急處置的,從其規定;地方人民政府應當積極配合,提供必要的支持。

憲法的最高法律效力有三層含義:

第壹,壹切規範性文件都要依據憲法制定,這是憲法的具體化。

第二,所有規範性文件不得與憲法相抵觸,否則必須撤銷並宣布無效。

第三,憲法是壹切國家機關、武裝力量、政黨、社會團體和公民的最高行為準則。

法律依據

組成

第六十七條和第八十九條

有權決定緊急狀態的當局分別是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和國務院。權限劃分是:全國人大常委會有權決定全國或個別省、自治區、直轄市進入緊急狀態,國務院有權根據法律規定決定省、自治區、直轄市範圍內的部分地區進入緊急狀態。此外,為了及時作出緊急反應,國務院還應有權要求全國人大常委會就全國或個別省、自治區、直轄市的決定作出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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