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拆遷安置房已經取得了房屋權利,沒有對外銷售的限制,或者限制轉讓的期限已過,這種拆遷安置房與普通商品房沒有區別,這種安置房是可以買賣的。
但市場上上市的拆遷安置房,往往是沒有取得房產證,或者剛剛取得房產證的房屋,按照規定5年內限制轉讓。安置房買賣風險很大,甚至沒有保障。
尚未取得產權證的拆遷安置房,根據《物權法》的規定,屬於不動產,不動產的產權以房地產管理部門登記備案為準。未經登記的,除法律規定的特殊情況外,不具有物權法上的物權效力。也就是說,這樣的安置房還沒有取得安全產權,對外出售是違法的。
擴展數據:
安置房銷售中的風險
壹.政策因素
根據相關法律政策,拆遷安置房壹般分為兩類:壹類是因重大市政工程動遷而建設的配套商品房或購買的中低價商品房。這類房屋的產權雖然歸個人所有,但在壹定的所有權期限內不能上市交易。
另壹種是因房地產開發等因素搬遷的低價商品房(相對於市場價),由搬遷公司通過其他方式代為安置或購買。這種商品房和普通商品房沒什麽區別。屬於被安置人的私有財產,沒有轉讓期限的限制,可以自由上市交易。
第二,價格因素。
拆遷安置房的銷售大多是在簽訂拆遷安置協議但房屋尚未交付的情況下進行轉讓的。由於簽訂安置協議到交房間隔時間較長,尤其是價格不斷上漲,交房時差價可能近千元,拆遷戶認為自己的利益受到了損失,最終導致雙方矛盾激化,引發訴訟。
第三,人的因素。
“* * *有人”是拆遷安置房買賣風險的最大制造者。他們在合同中尋找漏洞,以逃避法律責任,追求自身利益,或者為合同的履行設置障礙。
* * *有人會以《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三十八條第四項“* * *未經其他* * *人書面同意擁有不動產”和第六項“未依法登記取得權屬證書的不動產”不能轉讓為由,請求確認房屋買賣合同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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