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相關法律規定,“情節惡劣”的認定應遵循主客觀相壹致的原則,從行為方式、行為對象、主觀惡性等方面進行綜合評價。比如在行為方面,采取潑硫酸、放火等特別殘忍的手段致人死亡,多次實施故意殺人、傷害的;在行為對象上,是針對社會不特定多數人,或者針對未成年人、老年人、殘疾人、孕婦等。主觀惡性,經過精心策劃,有預謀,長期策劃,等等。綜合以上幾個方面,可以認為是“情節惡劣”。
12至14歲的未成年人承擔刑事責任,具體如下:
1,故意殺人,故意傷害致人死亡,情節惡劣;
2.以特別殘忍的手段故意殺人、故意傷害致人嚴重殘疾,情節惡劣的。
綜上所述,在“特殊情況、特殊程序”的前提下,12至14周歲的未成年人也應當承擔刑事責任。根據相關法律規定,調整刑事責任年齡,可以嚴懲社會危害嚴重的未成年人惡性犯罪,維護社會公平正義和社會穩定;既回應了社會關切,也體現了寬嚴相濟的刑事政策。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十七條
已滿十六周歲負刑事責任的人犯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
已滿14周歲不滿16周歲的人,犯故意殺人、故意傷害、致人重傷或者死亡、強奸、搶劫、販賣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險物質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
已滿十二周歲不滿十四周歲的人,犯故意殺人罪或者故意傷害罪,以特別殘忍的手段致人死亡或者嚴重殘疾,情節惡劣的,經最高人民檢察院核準起訴,應當負刑事責任。
對不滿十八周歲的未成年人依照前三款的規定追究刑事責任的,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因不滿十六周歲不予刑事處罰的,責令其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加以管教;必要時,依法開展專項糾正教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