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政策內容:銀保業務進入規範發展軌道。
《辦法》指出,商業銀行經營保險代理業務,應當符合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規定的條件,並取得保險兼業代理業務許可證。根據《辦法》,商業銀行和保險公司應當本著互利共贏、發展和保護消費者利益的原則合作開展保險代理業務,促進商業銀行保險代理業務持續健康發展。
《辦法》要求,商業銀行要發揮銷售渠道優勢,保險公司要發揮長期資產負債匹配管理和風險保障的核心技術優勢,在商業銀行保險代理業務中大力開發長期儲蓄和風險保障型保險產品,不斷調整優化商業銀行保險代理業務結構,為消費者提供綜合金融服務。
二、政策解讀:打擊違規行為,加快業務結構轉型
《辦法》完善了業務準入和退出機制,能夠有效形成良性的市場競爭環境,有利於維護投保人、被保險人和受益人的合法權益。
(壹)打擊違法行為,保護消費者合法權益。
1.遏制“吃回扣”亂象
針對銀保業務“拿回扣”的亂象,《辦法》第十九條規定,商業銀行應當對保險代理業務進行單獨核算,對不同保險公司收取的保費和傭金進行獨立核算,不得從保費收入中扣除傭金。
《管理辦法》中的這些規定,打破了原有的保費與傭金分賬、記錄銷售人員報酬的模糊概念,有利於加強銀行保險傭金結算的透明度,減少銷售返點帶來的亂象,形成健康的銷售服務體系。
2.遏制誤導銷售。
長期以來,銷售誤導經常發生,主要原因可能是指標壓力。此外,近年來銀行不斷降低銷售崗位的招聘門檻,也是重要誘因之壹。《辦法》中的細則再次給這部分銷售從業人員敲響了警鐘。
3.其他混亂遏制
此外,對於銀保渠道存在的其他問題和打擦邊球的行為,新《辦法》進行了明確和規範。例如,《辦法》規定商業銀行銷售意式健康保險、定期保險或終身壽險的比例不得低於總保費收入的20%,讓客戶明確知道自己購買的是保險產品,明確相關指導原則,避免誘導客戶存款進入保單,形成不良影響。同時,規範銀行與保險公司的結算傭金應由雙方結算,禁止保險公司支付額外利益,這也有利於加強銀保傭金結算的透明度,減少銷售返點造成的大小賬混亂,形成健康的銷售服務體系。
(二)優化結構,調整產品向保護型轉變。
目前銀保渠道產品變化趨勢明顯,保險期限延長,利率相對降低。雖然部分銀行網點仍在銷售理財產品,但銷售規模已大不如前。銀保渠道的產品也在向長期保障轉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