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制定應急預案所依據的法律法規和標準主要包括:
1,相關法律:
《工作安全法》(第17、33和68條規定);
《應急法》(第17、18、23、26條等)。);
職業病預防和控制法;
消防法等。
2.相關法律法規:
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條例
大型群眾性活動安全管理條例
《危險化學品管理條例》(第49條和第50條);
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責任追究規定(第七條);
《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第31條)等。
其他相關的地方或行業法律法規。
3.其他人
國家突發公共事件總體應急預案;
生產經營單位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編制指南
其他國家、行業和地方標準等。根據《勞動法》第四條規定,用人單位應當依法建立健全規章制度,保障勞動者享有勞動權利、履行勞動義務。用人單位有權制定工廠規章制度,規範日常工作秩序,對員工進行獎懲。《勞動法》第八十九條也規定:“用人單位制定的勞動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規定的,由勞動行政部門給予警告,責令改正;給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可見,制定規章制度是用人單位的權利,但用人單位在制定規章制度時壹定不能違法,否則不僅無效,還要承擔相應的責任。根據上述規定,工廠對曠工10天的員工進行除名是違法的,導致劉在仲裁過程中喪失勞動崗位造成的工資損失等損失,應由工廠承擔。但工廠關於對曠工工人處以本人標準工資15%罰款的規定符合上述規定。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作出的裁決和勞動保障局責令工廠改正其規章制度的決定,都有相應的法律依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