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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法哪條是自願辭職?

《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七條規定了自願辭職。如果員工主動辭職是可以的,但是必須提前30天書面通知用人單位,讓他們提前有個準備。但在試用期內,只要提前三天通知用人單位,就可以解除勞動關系。

壹、自願辭職是勞動合同法的第壹條?

辭職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七條。

(1)勞動者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2)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2.《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 * *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1)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壹款規定的情形導致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非法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不提前通知用人單位立即解除勞動合同。

3.新《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1)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二)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壹款規定解除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但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的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除外。

二、五種情況下,用人單位應當支付經濟補償金:

(1)勞動合同期滿,單位應當對職工進行補償。除非單位以不低於原工資水平的工資續約,但員工不願意續約;

(2)單位未依法提供勞動條件和支付勞動報酬的,勞動者應當解除勞動合同,單位應當支付經濟補償金;

(3)單位提出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同意的,還應當支付經濟補償金;

(4)勞動者因病不能工作,或者經過培訓、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單位應當解除勞動合同,並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5)破產、破產重整或吊銷執照時,應向員工支付經濟補償金。

以上是關於勞動合同法對辭職的規定。對於主動正常辭職的,妳需要仔細閱讀37條。想直接解除勞動合同的,請仔細閱讀第三十八條。

在當代社會,壹個勞動者上任或辭職都是自己的意願,誰也不能幹涉這種自由選擇。壹般情況下,勞動者如果工作不是特別滿意,可以選擇辭職,但前提不能損害用人單位的壹些正當利益,比如提前通知讓他們安排人員進行壹次交通管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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