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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用期從什麽時候開始計算?

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

判決確認之日,是指判決發生法律效力之日。

提出上訴或者抗訴後,經二審維持原判的,從二審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

拘役的緩刑考驗期限為原判刑期以上壹年以下,但不得少於二個月。

法律依據:

刑法第73條

拘役的緩刑考驗期限為原判刑期以上壹年以下,但不得少於二個月。

有期徒刑緩刑考驗期限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不得少於壹年。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

第壹,從判決本身來看,判決壹旦宣判,非經法定程序(二審程序)不得更改判決內容,即使判決書書寫或口頭宣判有誤,也不能擅自更改。從這個角度來看,壹審宣判當天就已經確認了緩刑的判決。並且從1999刑事法律文書改革後,要求將緩刑的起止時間以法律文書的樣式寫入判決書。如果緩刑考驗期從生效之日起算,由於判決生效時間的不確定性,無法在判決書中明確緩刑考驗期的起止時間。相反,量刑的時間是確定的,緩刑的緩刑考驗期從量刑之日起計算,可以在判決書中明確緩刑考驗期的起止時間,體現判決的嚴肅性。

第二,從刑法的規定來看,認定日期不應該是生效日期。我國刑法明確規定,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刑期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而緩刑考驗期限則規定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可見,執行日期和確認日期在立法上是不同的時間概念。由於判決生效後交付執行,所以從執行之日起計算,也可以稱為判決生效之日起計算。那麽,判決的定案日期不等於生效日期。

三、從試用期的性質來看,確定日期不是生效日期。緩刑考驗期限是指被告人被人民法院宣告緩刑,有法定情形的,將被人民法院撤銷緩刑,執行原判刑罰的期間。緩刑考驗期限主要根據被告人的犯罪情節、悔罪表現等確定。緩刑期太長會影響他的改造積極性,太短就很難發揮緩刑期對被告人的追究作用。壹般來說,罪行越嚴重,緩刑期越長。人民法院根據犯罪情節和悔罪表現,決定對被告人宣告緩刑。壹旦宣判,緩刑的緩刑考驗期應計算在內。如果從判決生效之日起計算,會使緩刑的緩刑考驗期處於不確定狀態(因為判決生效日期不確定),從而變相延長緩刑考驗期,甚至使犯罪情節較輕的被告人的緩刑考驗期變得比犯罪情節較重的被告人的緩刑考驗期更長,違背了罪刑相適應原則。

四、緩刑的緩刑考驗期從判決生效之日起計算,會出現法律漏洞,即在緩刑判決生效之前,被告人有法定情形撤銷緩刑,但面臨撤銷緩刑缺乏法律依據。像以前的案件,如何處理被告人謝的緩刑?如果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生效之日起計算,謝的緩刑考驗期限尚未開始,不在緩刑考驗期限內,故審理不作為罪的人民法院沒有法律依據,予以撤銷;也不能通過再審撤銷,原判決不符合再審條件的;二審不能撤銷,因為在法定上訴期內沒有人上訴(抗訴),壹審判決已經生效。但是,謝的這種行為充分說明其仍然具有社會危害性,應當撤銷緩刑。只要緩刑的緩刑期從宣判之日起計算,這個問題就解決了。

綜上所述,為了保護被告人的合法權益,防止法律漏洞,便於在判決書中明確緩刑考驗期的起止時間,筆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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