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與不滿十四周歲的未成年人發生性關系,不論主觀上是否構成強奸罪,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2.與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六周歲的未成年人發生性關系,違背其自由意誌的,構成強奸罪,依法應當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3.與已滿16周歲的未成年人自願發生性關系不構成犯罪,但要考慮雙方是否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4.無論如何,如果壹方精神異常,不能明辨是非,即使看似自願,也可能構成犯罪。
性侵未成年人的法律後果;
1.刑事責任:根據法律規定,與16以下的女童發生性關系,即使是自願的,也視為對未成年人的性侵,涉案成年人將面臨刑事責任;
2.量刑標準:法律對性侵未成年人有明確的量刑標準,根據行為的嚴重程度,可能判處不同年限的有期徒刑;
3.民事賠償:除刑事責任外,加害人還可能承擔民事賠償責任,包括但不限於精神損害賠償;
4.社會影響:此類犯罪行為也會對個人的社會聲譽和未來生活產生嚴重的負面影響;
5.預防再次犯罪:法律還將采取措施防止犯罪人再次犯罪,比如限制與未成年人接觸。
綜上,自願與16以下的女生發生性關系,可能構成犯罪。他們的年齡是否符合法律標準,需要考慮雙方的民事行為能力和精神狀態。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236條
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手段強奸婦女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奸淫不滿十四周歲的幼女的,以強奸罪從重處罰。強奸婦女或者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壹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a)強奸婦女、強奸幼女;
(二)強奸婦女,強奸多名幼女的;
(三)在公共場所當眾強奸婦女的;
(四)輪奸二人以上的;
(五)造成被害人重傷、死亡或者其他嚴重後果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