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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公司可以查我的病史嗎?

都能找到。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查封人民法院民事執行

第二十條公安、司法、人力資源社會保障、保險、醫療事故技術鑒定等部門因辦案、依法開展專業技術鑒定、醫療保險評審或仲裁、商業保險評審等需要,要求查閱、查閱或復制病歷資料的,經經辦人員提供下列證明材料後,醫療機構可以根據需要提供患者部分或全部病歷資料:

(壹)醫療事故責任的行政機關、司法機關、保險部門或者技術鑒定部門出具的合法證明;

(二)代理人本人的有效身份證明;

(3)負責人的有效工作證明(與負責醫療事故的行政機關、司法機關、保險部門或技術鑒定部門壹致)。

保險機構因商業保險審查需要,要求審查、查閱、復制病歷資料的,還應當提供保險合同復印件和患者本人或者其代理人同意的合法證明材料;

患者死亡的,應當提供死亡患者的法定繼承人或者其代理人同意的保險合同復印件和法定證明材料。除非合同或法律另有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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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人未如實告知的,可能承擔相關責任。

根據保險法的規定

第十六條訂立保險合同時,保險人對保險標的或者被保險人提出詢問的,投保人應當如實告知。

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過失未履行前款規定的如實告知義務,足以影響保險人作出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險費率的決定的,保險人有權解除合同。

前款規定的合同解除權,自保險人知道解除原因之日起超過三十日不行使的,消滅。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過兩年的,保險人不得解除合同;發生保險事故,保險人應當承擔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的責任。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實告知義務的,對合同解除前發生的保險事故,保險人不承擔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的責任,也不退還保險費。

被保險人因重大過失未履行如實告知義務,對保險事故的發生造成嚴重影響的,保險人對合同解除前發生的保險事故不承擔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的責任,但應當退還保險費。

保險人在訂立合同時知道投保人未如實告知的,不得解除合同;發生保險事故,保險人應當承擔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的責任。

保險事故是指保險合同約定的保險責任範圍內的事故。

參考資料:

中央人民政府-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

參考資料:

醫療行政醫院管理局-醫療機構病歷管理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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