宏觀調控手段國家宏觀調控手段分為:經濟手段、行政手段和法律手段。經濟手段包括財政政策和計劃,經濟手段有時是政府制定的經濟政策;法律手段有時是政府制定的經濟法規;行政手段是政府發布的經濟命令。經濟手段:這是指政府在自覺的基礎上,運用價值規律,借助經濟杠桿對國民經濟進行宏觀調控。經濟杠桿是宏觀調控社會經濟活動的價值形式和工具,主要包括價格、稅收、信用、工資等。經濟手段上的政策:稅收政策、信貸政策、利率政策、匯率政策、產品購銷政策、價格政策、扶貧政策、產業政策等。例如,國家恢復對儲蓄存款利息收入征收個人所得稅。法律手段法律手段:這是指政府依據法律效力,通過經濟立法和司法來調整經濟關系和經濟活動,以實現宏觀調控目標的壹種手段。通過法律手段,可以有效保護公共財產和個人財產,維護各種所有制經濟、經濟組織和社會成員的合法權益;調整各種經濟組織之間的橫向和縱向關系,保證經濟運行的正常秩序。法律手段的內容包括經濟正義和經濟立法。經濟立法主要由立法機關制定,保護市場參與者的權益;經濟司法主要是司法機關依照法律規定的制度和程序對經濟案件進行檢察和審判,維護市場秩序,懲治和制裁經濟犯罪的活動。行政手段:這是運用強制性命令、指令、規定等行政手段來調節經濟活動,以達到宏觀調控目標的壹種手段。行政手段權威、垂直、自由、速效。社會主義宏觀調控不能放棄必要的行政手段。因為計劃手段和經濟手段的調節作用有壹定的局限性,如計劃手段相對穩定,不能靈活調節經濟活動;經濟手段具有短期性、滯後性和監管後果的不確定性。當計劃和經濟手段的調節無效時,只能采取必要的行政手段。特別是當國民經濟的主要比重失控或社會經濟的某壹領域失控時,運用行政手段進行調節,將能更快地扭轉失控局面,更快地恢復正常的經濟秩序。當然,行政手段是短期的非常規手段,不能濫用。必須在尊重客觀經濟規律的基礎上,從實際出發應用。國家宏觀調控應以經濟和法律手段為主,輔以必要的行政手段,形成有利於科學發展觀的宏觀調控體系,充分發揮宏觀調控手段的整體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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