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指兩個或兩個以上自然人為了某種目的,相互約定* * *出資,* * *共同經營,* * *享受利益,* * *承擔風險的協議。
(2)指兩個或兩個以上的自然人基於合夥協議為同壹目的而組成的組織。
除了自然人,法人之間也有合夥。對於法人合夥,《民法通則》稱之為“法人聯營”。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九百六十七條合夥合同是兩個以上合夥人為同壹經營目的,分享利益、承擔風險的協議。
第九百六十八條合夥人應當按照約定的方式、數額和繳付期限履行出資義務。
第九百七十條合夥人對合夥企業事務作出決定,應當經全體合夥人壹致同意,但合夥合同另有約定的除外。
合夥事務由全體合夥人執行。根據合夥合同的約定或者全體合夥人的決定,可以委托壹名或者數名合夥人執行合夥事務;其他合夥人不再執行合夥事務,但有權監督執行。
合夥人單獨執行合夥事務的,執行合夥事務的合夥人可以對其他合夥人執行的事務提出異議;提出異議後,其他合夥人應當中止交易的執行。
第九百七十壹條合夥人執行合夥事務不得要求報酬,但合夥合同另有約定的除外。
第九百七十二條合夥企業的利潤分配和虧損分擔,按照合夥合同的約定辦理;合夥合同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由合夥人協商決定;協商不成的,合夥人按照實收資本的比例分配和分擔出資;不能確定出資比例的,由合夥人平均分配和分享。
第九百七十三條合夥人對合夥企業的債務承擔連帶責任。清償債務超過其份額的合夥人有權向其他合夥人追償。
第九百七十四條除合夥合同另有約定外,合夥人向合夥人以外的人轉讓其全部或者部分財產份額的,必須經其他合夥人壹致同意。
第九百七十五條合夥人的債權人不得代位行使該合夥人依照本章規定和合夥合同享有的權利,但該合夥人享有的利益分配請求權除外。
第九百七十六條合夥人對合夥期限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照本法第五百壹十條的規定仍不能確定的,視為無限合夥。
合夥期限屆滿,合夥人繼續執行合夥事務,其他合夥人未提出異議的,原合夥合同繼續有效,但合夥期限不確定。
合夥人可以隨時終止無限期合夥合同,但應當在合理期限前通知其他合夥人。
第九百七十七條合夥人死亡、喪失民事行為能力或者終止的,合夥合同終止;但是,除合夥合同另有約定或者因合夥事務的性質,不宜終止。
第九百七十八條合夥合同終止後,合夥企業財產在支付因終止產生的費用和清償合夥企業債務後有剩余的,依照本法第九百七十二條的規定進行分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