實行備用金制度支付賠償金。
備用金用於自費出國留學中介服務機構拒絕或無力承擔對其委托人合法權益損害時的賠償。備用金數額由省級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根據本地區實際情況確定,但最低不得低於50萬元。?
備用金本金及其利息歸自費留學中介服務機構所有。中介機構破產或解散時,備用金本金及其利息按有關規定作為自費留學中介服務機構的資產處理。
意見稿指出,自費出國留學中介服務機構因違約或侵權導致無法支付賠償的,可以向所在地省級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書面申請使用備用金本金及其利息。
備用金被動使用且低於規定數額時,由主管教育行政部門予以警告,自費留學中介服務機構應當在60日內補足備用金;逾期未補的,不得開展中介服務業務。
中介服務機構被取消中介服務機構資格或者主動終止中介服務業務後,兩年內未發生對該機構的投訴或訴訟的,可以憑省級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出具的證明,到其開戶銀行領取備用金本息。
擬禁止義務教育階段學校宣傳。
《規定》強調,自費出國留學中介服務機構可以為已完成義務教育並申請自費出國留學的人員提供以下服務:
(壹)提供國家和地區教育狀況、高等院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招生信息的信息咨詢;
(二)提供國家和自治區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咨詢;
(三)申請進入國外高等院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學習;
(四)指導和協助辦理簽證、公證等出境所需材料;
(五)組織出國留學、出國生活、留學安全等註意事項的行前培訓;
(六)幫助聯系和安排海外所需的其他服務。
《規定》進壹步指出,自費留學中介服務機構不得在義務教育階段開展自費留學咨詢、講座、座談會、說明會等任何形式的自費留學招生宣傳活動。不得向委托人而非國外教育機構收取學費或組織相關教學活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