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大明法
朱元璋親自主持制定了《明朝官典》。從起草、修改到頒布,* * *歷時30余年。說明朱元璋非常重視封建法制建設。他不僅將個人意誌上升為國家法,而且使之定型化、永久化。明太祖命令後代世世代代遵守它。“群臣略議改,即坐擾亂祖制之罪。”《大明律》成為明代最重要的法典,也是中國封建社會後期具有代表性的法典,共30卷7條460條。後來的法律學者評論說,《大明法》比唐代的《永惠法》更復雜,創造了許多新的條文。雖然文章數量減少了,但內容體裁非常精確,是科學法學的典範。後來的《大清律》多為這種更為明確的《大明律》所沿襲,是超威權統治的立法體現。
2.明大釗
朱元璋親自編輯的《壹、二、三》、《陳武》四篇,由案例、法令和朱元璋的申斥組成。其中,主要是關於嚴懲官民違法行為的案例匯編和具有特別法性質的重刑法令。因為大高是聖書,法律效力最高。
朱元璋以權力為後盾,用各種宣傳手段宣傳普及大班。他要求每家每戶都要有“大褂”,有了就減輕處罰。如果沒有,處罰會加重。他還命各種學校教大觀,考大觀科舉,命鄉民聚眾傳大觀。於是,全國人民都買大褂,談心讀書成了家常便飯。宣傳隊19萬人。
第三步:立法
明例又稱條例,是皇帝針對具體案件發布的詔令,因此針對性強,靈活性強,法律效力最高。彌補了常規法的不足,防止了法外強奸。但總的來說,由於判例是君主隨時因人因事而作出的判決,往往是君主意誌的體現,所以編出來的判例並不能保證法律的健康發展。既能補充法律,又能打破和替代法律,使法律成文,數量過多,導致“民不知法”。可見,統治者意誌的改變不能不破壞法律的統壹性。
4.明輝殿
這是壹項行政法規。它取材於官方檔案的編年史,內容廣泛,記述詳盡,堪稱明代行政法規的百科全書。在文體上,它與唐代六經有相通之處。它采用的是官員管其事,事務歸其職的編纂方法,即官職分卷,卷下記載有關法律和事例。但《明慧殿》以六部為綱,六部分為司,司下標註各項,與《劉唐殿》有所不同,表明其更適合明朝的絕對專制統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