寄售:貨主委托寄售銀行代為銷售貨物,雙方簽訂相關服務協議。根據協議約定,寄售銀行對貨物沒有所有權,只有寄售期間對貨物的管理權,即貨物的所有權沒有轉移。寄售銀行只是在商品售出後收取壹定的服務費。不買斷,不現場借貸。
典當:是物主將物品抵押給典當行,當場獲得壹定數額的典當款。典當期間,物品的所有權和管理權由原物主轉移到典當行。
各代銷銀行收取的利息沒有統壹的標準,月息最高20%,最低5%。寄售行在工商部門登記註冊即可經營,不涉及前置審批,因此寄售行不能開展金銀首飾抵押貸款業務。寄售銀行逐漸興起,對各類典當行都有不同程度的影響。典當行業務對房產、汽車等大件物品的抵押貸款平均降低20%左右的利息,月息從5%起算。
20%不等。
委托銀行的註冊條件如下:
1,必須有符合法律法規的章程;
2、有符合本辦法規定的最低限額的註冊資金;
3.有符合要求的營業場所和辦理業務所必需的辦公設施;
4.有熟悉典當業務的專業管理人員和鑒定人員;
5.法人股東必須有兩個以上,法人股相對控股;
6、符合法律規定的治安管理要求;
7、符合國家關於典當行總體規劃和合理布局的要求。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金銀管理條例
第二十二條委托、寄售商店不得收購、寄售金銀制品和金銀設備。
第三十壹條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二條的規定,未經批準擅自經營或者擅自改變經營範圍,或者挪用、擠占、克扣余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處以罰款或者沒收。情節嚴重的,可以吊銷營業執照,責令停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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