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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察院會把法院的判決結果告訴公安局嗎?

法院的判決應該交給公安局。

司法文書主要包括判決、裁定等具有法律效力的文書;還包括不具有直接法律效力,但對法律的實施有實際保障的文書,如判決書等。註:訴狀不是司法文件。在司法活動中,我們回答說看到了起訴書、判決書等文書,這些都是司法文書。司法話語貫穿於整個司法活動,發揮著重要的作用。比如起訴時需要起訴書,法院最終會依法作出判決。

檢察院和公安局的區別:

1,概念不同:檢察院是國家法律監督機關,通過行使國家檢察權來完成自己的任務。公安局是維護社會治安的社會管理機關,是國家的公安機關,是政府的行政機關和組成部門。

2.組織形式不同:公安局隸屬於公安部,是執法機關,是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的組成部分;檢察院是國家的法律監督機關,也是審判機關。主要是通過審判活動懲罰犯罪分子,解決社會矛盾糾紛,維護公平正義。

3.職能不同:公安局是國家行政機關,負責社會治安、交通管理和犯罪偵查;檢察院是法律監督機關,行使國家檢察權;

4.上下級關系不同:高級人民檢察院和最高人民法院對全國人大負責。地方各級檢察院是領導關系,地方各級法院是監督關系;公安局隸屬於公安部,有領導關系;

5、人民檢察院由同級人民代表大會產生,對人民代表大會負責並報告工作。中華人民共和國設立了最高人民檢察院、地方各級人民檢察院和軍事檢察院等專門人民檢察院。這種自上而下的安排,體現了檢察機關作為領導與被領導的上下級關系,及其集中統壹的特點,與人民法院作為監督與被監督的上下級關系有顯著區別。為了維護國家法制的統壹,檢察機關必須壹體化,具有強大的集中性和統壹性;

6.公安機關是政府的職能部門,依法管理社會秩序,行使國家行政權力。同時,公安機關依法偵查刑事案件,行使國家司法權。公安機關的性質是雙重的,即兼具行政性和司法性。

綜上所述,人民檢察院可以對案件進行審查,退回公安機關補充偵查或者自行偵查。正在補充偵查的案件,應當在壹個月內補充偵查完畢。補充偵查以兩次為限。補充偵查移送人民檢察院後,人民檢察院重新計算審查起訴期限。人民檢察院對第二次補充偵查的案件,仍然認為證據不足,不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作出不起訴決定。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壹百七十壹條

人民檢察院在審查起訴內容時,必須查明:

(壹)犯罪事實和情節是否清楚,證據是否確實、充分,犯罪性質和罪名的認定是否正確;

(二)是否有遺漏犯罪和其他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人員;

(3)是否不應追究刑事責任;

(四)有無附帶民事訴訟;

(5)調查活動是否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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