履約保證金收取標準應遵循幾個原則:
1,履約保證金的金額應等於合同預付款的金額,以體現合同法規定的公平原則。
2.履約保證金的金額與投標保證金無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的規定,投標保證金不得超過招標項目估算價的2%。
;履約保證金壹般為合同金額的5%~10%。壹般來說,履約保證金的金額會高於投標保證金。中標人確定後,雙方簽訂合同,中標人的投標保證金可轉為履約保證金,不足部分由中標人補足;如果投標人在投標有效期內放棄投標或中標後放棄,招標人可以沒收其全部投標保證金,但不沒收其履約保證金。
3.履約保證金金額的確定應與合同支付條款掛鉤,履約保證金壹般與進度款同步返還。
4.根據國務院《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第五十八條規定,履約保證金不超過合同金額的65,438+00%。
履約保證金收取的主體
法律法規沒有明確規定履約保證金應向誰交付。表面上看,履約保證金與合同的履行密切相關,似乎應該由采購方收取,但這是片面的。政府采購具有公共政策的功能,應當全面而具體,包括履約保證金的管理。集中采購機構不應讓履約保證金成為采購人隨意處置中標人的武器。
事實上,存在采購方不當使用履約保證金的情況。比如以履約保證金作為威脅條件,迫使中標人增加或變更部分合同內容,用履約保證金沖抵合同預付款。合同執行後,履約保證金被拖延或占用。從這個角度來說,履約保證金應該由集中采購機構來收取,這樣才能保持操作的壹致性和連貫性。集中采購機構作為中介,可以從公平的立場正確處理履約問題,同時便於對采購方和供應商進行有效控制,維護雙方的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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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
第二十六條
招標人在招標文件中要求投標人提交投標保證金的,投標保證金不得超過招標項目估算價的2%。投標保證金的有效期應與投標有效期壹致。境內投標單位以現金或者支票形式為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提交的投標保證金,應當從其基本存款賬戶中劃轉。招標人不得挪用投標保證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