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非法狩獵罪是指違反狩獵法規,在禁獵區或者禁獵期內狩獵,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破壞珍貴鳥類動物或者其他野生動物資源,情節嚴重的行為。我國刑法中的破壞社會主義經濟秩序罪之壹。主要特點是:犯罪客體是國家對野生動物資源的保護和管理制度。犯罪的客體是珍稀鳥類動物或者其他野生動物資源。犯罪的客觀方面必須有非法狩獵和情節嚴重的行為。在我國,壹、二、三類保護動物的主要棲息地和繁殖地被劃分為禁獵區,並根據野生動物的繁殖期,劃定壹定時間為禁獵期。只要是在禁獵區或禁獵期內,或者使用被禁止的工具和方法,狩獵都是非法的。情節嚴重主要是指非法獵捕國家保護的珍貴、稀有野生動物,無論數量多少,都屬於情節嚴重;領導組織獵捕珍貴野生動物;非法狩獵對野生動物資源造成嚴重破壞;經常非法狩獵,屢教不改;非法狩獵,不聽勸阻,抗拒林業行政主管部門管理,毆打管理人員等等。壹般違反狩獵法規,情節輕微的,不構成本罪。犯罪的主觀方面是故意。如果行為人在獵捕壹般動物時,誤傷、殺害國家保護的珍貴野生動物,且行為未違反上述四項禁止規定,則屬於過失,不能構成本罪。犯罪主體是壹般主體。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破壞野生動物資源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第六條規定,在禁獵區、禁獵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進行狩獵,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屬於非法狩獵: (壹)非法獵捕野生動物二十只以上的;(二)違反狩獵法規,在禁獵區或者禁獵期使用禁用的工具和方法進行狩獵的;(三)有其他嚴重情節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