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七十九條規定,以下三類債權不得轉讓:
1,根據合同性質不能轉讓的合同債權。包括:基於個人信托關系的債權。因雇傭、委托、租賃等合同產生的債權;專為特定債權人的利益而存在的債權。例如,合同債權人向特定人教授外語的權利;債權人的不作為權。比如競業禁止協議;屬於從屬權利的債權。例如,不得單獨轉讓債權。
但如果從權利可以獨立於主權利而存在,則可以轉讓。比如已經產生的利息債權,可以從主債權中分離出來,單獨轉讓。?
2.根據當事人的約定不能轉讓的債權。當事人可以在合同中具體約定禁止與對方轉讓債權的內容。本協議與其他條款壹樣,作為合同的內容,當然具有法律效力,所以此類債權不可轉讓。?
3.依法不得轉讓的債權。《合同法》沒有明確規定什麽樣的債權禁止轉讓,所以依法不能轉讓的債權參照《合同法》以外的法律中關於禁止債權的規定。
綜上所述,借條等同於債權,可以轉讓。轉讓條件主要包括上述條件,轉讓通知是債權轉讓的必要條件。因為沒有通知,原合同的另壹方無法知道轉讓人已經轉讓了合同權利義務。
擴展數據:
借據可以轉讓和交易,但應符合以下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
第八十條債權人轉讓權利的,應當通知債務人。沒有通知,轉讓對債務人無效。
債權人轉讓權利的通知不得撤銷,但經受讓人同意的除外。
第八十壹條債權人轉讓權利的,受讓人取得與該債權有關的從權利,但該從權利專屬於債權人的除外。
第八十二條債務人接到債權轉讓通知後,可以向受讓人主張轉讓人的抗辯。
第八十三條債務人收到債權轉讓通知時,債務人對轉讓人享有債權,且債務人的債權先於或者與被轉讓的債權同時到期的,債務人可以向受讓人主張抵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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