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屬於勞動仲裁的,自受理仲裁申請之日起45日內終結結果;
2、屬於農村土地承包經營糾紛仲裁的,自受理仲裁申請之日起60日內終結。
仲裁委員會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1,有自己的名稱、住所和章程;
2.必要的財產;
3.有委員會成員;
4.有指定的仲裁員。
仲裁委員會章程依照本法制定。當事人對仲裁協議的效力有異議的,可以請求仲裁委員會作出決定或者人民法院作出裁決。壹方當事人請求仲裁委員會作出決定,另壹方當事人請求人民法院作出裁決的,人民法院應當作出裁決。當事人對仲裁協議的效力有異議的,應當在仲裁庭首次開庭前提出。
法律依據
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
第四十三條仲裁庭應當在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受理仲裁申請之日起四十五日內,對勞動爭議案件作出裁決。案情復雜,需要延期的,經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主任批準,可以延期,並書面通知當事人,但延長期限不得超過十五日。逾期不作出仲裁裁決的,當事人可以就勞動爭議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仲裁庭審理勞動爭議案件時,部分事實已經清楚,可以先就該部分作出裁決。第四十二條仲裁庭作出裁決前,應當先行調解。
經調解達成協議的,仲裁庭應當制作調解書。
調解書應當寫明仲裁請求和雙方當事人協議的結果。調解書由仲裁員簽名,加蓋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印章,送達雙方當事人。調解書經雙方當事人簽字後,即具有法律效力。
調解書送達前,調解不成或者壹方反悔的,仲裁庭應當及時作出裁決。
農村土地承包經營糾紛調解仲裁法
第四十七條農村土地承包經營糾紛仲裁應當自受理仲裁申請之日起60日內結束;案情復雜需要延長的,經農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員會主任批準,可以延長,並書面通知當事人,但延長期限不得超過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