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控制。管制是壹種相對限制人身自由的處罰,是最輕的處罰。人民法院對輕微犯罪作出的判決,由公安機關在其住所地執行。時間3個月以上2年以下;數罪並罰最長不超過3年。
2.刑事拘留。拘役是壹種短期限制人身自由的刑罰。法院對犯罪情節輕微、危害後果嚴重的人判處的刑罰,由公安機關就近執行,壹般以拘役執行。時間為1個月至6個月,數罪並罰最高不超過1年。
3、有期徒刑。有期徒刑是壹種普遍適用於大多數罪犯,高度限制人身自由的刑罰。刑期6個月以上15年以下。數罪並罰最高不超過25年;由司法機關在監獄或者其他勞動教養場所強制執行。
4.終身監禁。無期徒刑,即沒有時間限制的監禁,是對罪行嚴重的人判處無期徒刑的刑罰。刑法規定,被判處無期徒刑的人,在服刑期間表現良好或者有立功表現的,可以減刑,減刑後最低刑期不得少於13年。由司法機關在監獄或者其他勞動教養場所執行。
5.死刑緩期兩年執行。因犯有特別嚴重的罪行被依法判處死刑,但不是必須立即執行的犯罪分子,被判處緩期二年執行。死刑緩期執行期間,被緩期二年執行的人故意犯罪的,由人民法院裁定執行死刑;表現良好且無故意犯罪的,2年期滿後減為無期徒刑;在死刑緩期執行期間有重大立功表現的,2年期滿後減為25年有期徒刑。
6.死刑。罪行十惡不赦,不足以激怒平民,被判處剝奪生命的死刑;壹般采取註射、電擊、槍斃的方式,家屬可以收屍。死刑的執行由最高人民法院核準。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三十三條主刑的種類如下:
(1)控制;(二)刑事拘留;(三)有期徒刑;(4)無期徒刑;(5)死刑。
第三十四條附加刑的種類如下: (壹)罰金;(二)剝奪政治權利;(三)沒收財產。
附加刑也可以獨立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