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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校食堂盈利有法律依據嗎?

學校食堂第壹負責人必須是校長。

第壹,這是不是法律法規的規定;

二、這是行政法規,因此違反這壹責任,也是行政責任。比如校長被免職、撤職、行政記大過、行政警告,而不是承擔刑事責任。發生食品安全事故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具體刑事責任還應當由食品生產者、銷售者、經營者承擔。當然,校長也可能因為監管不力而涉嫌失職,這是另壹個問題。

第三,學校食堂的第壹責任人必須是校長。這種說法的基礎是:

美國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是食品安全的主管部門。國家醫藥品管理局每年都會對學校食堂食品安全進行專項檢查,同時要求各省相關部門對學校食堂,特別是農村中小學食堂進行抽查,抽查比例不低於10%。工作人員可以邀請學生家長和社會監督員參與檢查。

據了解,相關部門重點檢查學校食堂的食品安全管理制度、餐飲服務許可、從業人員管理、環境衛生、加工操作、原料儲存、取得證票、清洗消毒、用水衛生等情況。存在食品安全隱患的,責令限期整改;整改不到位的,要依法嚴肅處理。

國家醫藥品管理局還規定,嚴禁在高校外的學校食堂加工制作涼菜;嚴禁各類學校食堂非法加工制作豆制品;各類學校食堂禁止購買、儲存和使用亞硝酸鹽。

國家醫藥品管理局還規定,各省有關部門要進壹步明確以學校校長為第壹責任人的食堂食品安全責任制,督促學校全面開展食堂食品安全自查。相關部門將加快學校食堂食品安全監管量化分級管理,並將量化分級情況及時向社會公布,接受社會監督。各地食品藥品監管部門要按照有關規定,建立健全轄區內學校食堂食品安全監管信用信息檔案。對納入食品安全不良信用記錄名單的,要依法查處,同時進行重點監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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