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首先需要明確的是,住戶換房是市場房。這種行為的法律性質是將他們的房屋改為商業用戶。根據民法規定,業主行使權利不能損害其他業主的合法權益。因為壹樓住戶將房屋改為營業用房,上層住戶的生活質量可能會受到噪音和人員往來的影響。此外,由於住宅改為營業場所,必然加劇人流,損害小區的安全與生活安寧,並可能降低房屋價值。正因如此,民法典限制了業主將房屋改為營業用房的行為。
其次,民法典規定,業主將其房屋變更為經營性用房必須遵守法律法規和管理規約,還需要取得有利害關系的業主的壹致同意。《民法典》也詳細規定,此樓所有人都是利害關系人。其他建築物的所有權人認為住宅變更為營業用房也影響了其合法權益的,應當證明其房屋價值受到了不利影響等等。
最後,綜上所述,壹樓住戶將住宅改為門市房,只要符合法律、行政法規和管理規約的規定,並征得其他有利害關系的業主同意,並不違法。反之,就是違法的。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九條* * *業主不得違反法律、法規和管理規約將住宅改為營業用房。業主將房屋變更為經營性用房的,除遵守法律法規和管理規約外,還應當經有利害關系的業主壹致同意。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建築物區分所有權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第十條依照《民法通則》第二百七十九條的規定,未經利害關系人壹致同意,業主將住宅改為營業用房,利害關系人請求排除妨礙、消除危險、恢復原狀或者賠償損失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最有利害關系的業主同意將住宅改為營業用房進行抗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建築物區分所有權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第十壹條所有權人將其住宅變更為營業用房的,該建築物內的其他所有權人應當認定為《民法通則》第二百七十九條所稱的“利害關系人”。在建築物區分中,建築物外的業主如果聲稱對自己有利害關系,應證明自己的房屋價值和生活質量已經或可能受到不利影響。